应急发布丨GB 30871特殊作业安全规星空·综合体育范——动火作业部分
栏目:公司动态 发布时间:2024-12-09
 本标准给出的“动火作业”定义是: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进行的作业。本标准中定义的动火作业不包括实验室、办公室等区域出现的明火作业情况。企业在相关管理制度对此可做出明确的要求。  “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

  本标准给出的“动火作业”定义是: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包括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进行的作业。本标准中定义的动火作业不包括实验室、办公室等区域出现的明火作业情况。企业在相关管理制度对此可做出明确的要求。

  “禁火区”不等同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禁火区”即为禁止随意动火的区域,包含的范围相对较广泛,一般企业将生产区和其他特殊区域全部列为禁火区,所以禁火区包括“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和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3.动火作业除了本标准中规定的那几种情形外,还可能有哪些作业应该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判断是否属于动火作业,对照燃烧三要素来看,其核心要素实际就是看能否构成点火源这一要素特点。除本标准中定义的情况外,以下几种常见情况应参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3)因受热传导产生高温表面、用电作业时因高电阻产生高温表面以及未直接产生明火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高温热表面的情况。如PVC管材焊枪使用过程中会出现高温热表面,虽无明火产生,但如在禁火区内操作使用该设备,也属于动火作业。

  【案例】1976年4月20日,上海某县化肥厂一名检修车间主任和一名电工检修合成塔电加热丝,将合成塔小盖打开后,当用小铁榔头敲击时引起氨气爆炸,造成2人死亡。

  4.企业动火作业分级必须按照本标准实施吗?可以在此基础上按照本企业的风险管控要求再细化管理吗?

  企业动火作业分级时,对于本标准已经明确的场景,作业分级应按照本标准执行。对于未具体明确的场景,企业可以按照本标准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但是管理要求不得低于本标准的条款要求,其分级后的管控内容不能有缺失,分级后的风险分析不能有遗漏。

  之所以通常认为动火作业属于高风险作业,从“可燃物、助燃物、点火源”燃烧三要素角度考虑,主要是因为其在作业过程另外引入了“点火源”这一关键要素。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环境常见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粉尘等环境。而通常的禁火区也是划定为可能出现此类情形的环境。在此类环境中,“助燃物”很难控制,同时可能随时出现“可燃物”这一要素,此时如果开展动火作业,有直接或间接的火焰、火花、高温热表面存在,等于完整具备了燃烧的三个要素,必然会引起燃烧甚至爆炸。在作业环境下,“助燃物”空气以及“点火源”明火或高温是无法避免的,因此只能从管理、硬件、软件等诸多角度提出控制措施来对“可燃物”进行管控,防止其意外出现在作业场所。对“可燃物”控制措施失效的风险就是动火作业的最大风险。

  根据本标准第5.1.3条规定,管廊上的动火作业应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这里提到的动火作业,主要是指在管廊上但未在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管道上的动火作业,比如:对管廊上管道支撑进行动火作业。而管廊上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管道上的直接动火作业,应按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当管廊中全部工艺介质的管道彻底置换、吹扫分析合格后,可按一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本标准规定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处于运行状态下的生产装置或储存场所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以及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均按照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生产装置区、罐区、仓库等)内所有运行状态下的涉及工艺介质(包括易燃易爆介质及蒸汽、氮气、水等介质)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上的直接动火作业(含带压不置换动火),二是存有易燃易爆介质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所有动火作业。

  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设备设施停运但设备、管道内介质没有清空、置换、吹扫合格的,按处于运行状态下对待,此时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的动火属特级动火。

  8.在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生产装置的公用工程管道(比如循环水、氮气等)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属于几级?

  在此种情况下,尽管实施动火作业的管道为循环水、氮气等公用工程管道,不会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高温、明火及焊渣仍会对周围的易燃易爆介质造成危险。根据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该作业属于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运行的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因此该作业仍属于特级动火作业。

  9.企业某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但罐区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在罐区防火堤内动火,属于几级动火作业?

  该罐区内不涉及易燃易爆介质,即罐区不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按照本标准对动火作业的分级方式,该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属于二级,应按照二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如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固有危险性相对较大,该罐区的动火作业建议升级管理。

  10.某些企业在动火分析时将可燃气体浓度小于10% LEL作为满足动火作业条件,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LEL为可燃气体(蒸气)的爆炸下限,它不是一个单位,而是一个具体的数值,每种可燃气体(蒸气)的LEL均不一样。经过换算后发现,实际工作常见的大部分可燃气体(蒸气)的10%LEL,能满足本标准确定的气体(蒸气)动火分析合格标准[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但仍有部分不能满足要求。所以应执行本标准的可燃气体分析合格标准。

  使用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仪进行可燃气体(蒸气)检测分析时,检测仪显示数值的单位为(%LEL)的,应结合本标准气体分析合格标准进行数值换算。

  11.在横穿不同区城的同一管道(管道已隔离置换)不同部位上动火作业,应该如何进行动火作业分级?

  按照本标准要求,对于此类作业,动火作业分级可能是二级、一级,也可能是特级。对于管道横穿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易燃易爆物料罐区,在防火堤内管道部位上动火则应属于特级动火,其他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上动火为一级动火,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该管道动火为二级动火。但如果在管道不同部位动火,建议按照“从高”原则确定动火作业的级别。

  12.在易燃易爆储罐区内动火作业,当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带料正常运行时,动火作业应按几级管理?

  对于此类作业,尽管需要作业的储罐已隔离并置换合格,但其他储罐仍在带料运行,且存储的是易燃易爆物料,该罐区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如果该罐区未构成重大危险源,在该罐区运行状态下的设备、管道、储罐、容器上的动火作业属特级动火作业,在罐区防火堤内的其他动火作业为一级动火作业。如果该罐区构成了重大危险源,则罐区防火堤内所有的动火作业全部为特级动火作业。

  13.为什么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规定为8h?从哪个时间点开始算起?作业期间中断的时间是否计算在8h 之内?

  通常危险化学品企业多为连续化或间歇式生产工艺装置,采用倒班制进行生产作业,一个生产班次通常为8h。为减少因交接班等不稳定因素导致的作业环境和人员变化带来的作业风险,尽量将一次动火作业控制在一个生产班次范围中,因此规定特级、一级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为8h,对有效期内未完成作业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本标准提供的动火作业票样票中列出了“作业申请时间”“气体取样分析时间”和“动火作业实施时间”“审批时间”四个时间点,动火作业票的有效期应从动火作业实施时间(正式动火开始时间)开始算起。

  作业期间可能存在的中断时间(如就餐时间等)应计算在8h之内,因作业期间中断时间很难在作业票中准确记录星空·综合体育。

  14.为什么要规定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动火作业要升级管理?

  根据人机工程学和安全心理学研究结果,企业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等时间段内工作时,由于社会和家庭等外部因素对员工心理的影响,容易出现倦怠心理、疲劳心理和疲惫状态,开展特殊作业的员工易出现反应迟钝、状态疲惫等情形,而这种状态在进行特殊作业时人员操作容易出现失误,风险相对较高,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另外,节假日和公休日在厂技术管理人员较少,一旦发生险情,容易出现应急救援力量不足的现象,夜间作业时因场地照明不善,也给应急救援带来不便。此外,如遇恶劣天气、工况不稳等情况,也容易导致在作业期间出现突发情况,进而改变现场作业情况,打乱原有作业计划,影响作业安全。本标准规定上述时间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的目的也是让相关人员引起高度重视,审批人员从严把控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业人员严格按规范要求精心作业,杜绝险情事故的发生,同时企业可通过优化管理,尽量不要把动火作业安排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等特殊时间,确保生产、作业双安全。

  15.哪些日期属于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有没有统一时段规定?其他特殊情况可能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节假日休假安排可确定全年节假日时间;正常情况下周六、周日属于公休日,但也有特殊情况,比如企业有自定休息日情况的。企业自定的休息日为该企业的公休日,比如企业自定周六正常工作、周日休息,则周日为公休日,如企业自定周六、周日工作,周一、周二休息,则周一、周二为公休日。企业自定休息日的,应在本单位有关文件中做出明确规定。

  对于夜间的起止点,没有统一标准,一般以太阳落山算起。由于我国地域较广,东西部地区经度跨度较大,无法统一界定“夜间”时间节点,且同一地区,冬季和夏季太阳落山的时间也不一致。因此需要各地、各企业根据所处地域特点具体确定,也可参考企业夜班上班时间或参考当地日落时间,把握好户外工作场所的照度能否满足作业需要及作业人员体力体能等因素。

  其他特殊情况也因地而异。全国性的重大活动适用于所有企业,区域性的重大活动适用于所涉及的区域,如少数民族地区的传统节假日等。其他还有如恶劣天气、极端环境等都属于特殊情况。

  16.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是否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参照本标准第5.1.2条特级动火的定义,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存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应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

  企业应尽可能避免在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内动火,尽量在仓库外进行动火作业;必须进行时可通过将仓库内易燃易爆物品搬出仓库的方式来降低动火作业的等级。

  17.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如何划分等级?在重大危险源生产装置内动火作业如何划分等级?

  涉及易燃易爆介质但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罐区防火堤内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如果罐区处于运行状态。则在防火堤内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为特级动火,其他动火为一级动火。如果罐区内所有设备设施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经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8.本标准中要求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企业是做一次书面批准就可以,还是每张二级动火票上均需负责人批签字?

  由装置所在车间提交整个装置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的书面(或电子系统)申请,由企业主管安全或生产的副总经理批准,装置的所有动火作业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19.动火作业升级管理应该如何实施?必须重新办理等级更高的作业票吗?节假日的夜间作业等情况,需要连续升级吗?

  本标准在第5.1.1条提出了动火作业升级管理的要求:遇节假日、公休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升级管理即将特殊作业等级上升一级进行管理。标准未对升级管理的形式做出明确要求。作业管理升级不是目的,而是通过作业升级管理提高对作业风险的管控等级,进一步确认、完善作业风险管控措施。作业升级管理形式主要包括:①安全作业票升级管理,即办理一张更高级别的安全作业票,按照相应的审批流程完成审批。②安全作业票不升级,但管控措施升级、审批升级,即执行升级后的作业级别的管理措施及批准人相关要求,但依然使用原作业等级的安全作业票。

  第①种升级方式一般适用于计划作业,例如:计划在节假日、公休日、夜间开展的作业,则直接办理升级后的安全作业票。第②种方式一般适用于连续作业,作业期间跨越了需要升级的时段,比如:某作业时间较长,要白天夜间连续作业,或者要多天连续作业等情况。实施第②种升级方式时,升级后相对应的安全作业票的批准人应对原动火作业现场各项安全措施进行再检查核实确认,并再补充标准要求的有关措施后,在原动火作业票上签署检查确认意见并签字。

  节假日夜间需要继续作业等情况,安全作业票不需连续升级,只按正常情况下的作业级别总体升一级即可。例如: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二级作业,节假日升为一级,夜间连续作业时,依然为一级,不必再升为特级。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作业升级管理方式,并在有关管理制度中做出具体的规定。

  20.企业生产岗位24h连续生产(包括节假日、公休日),在节假日、公休日动火作业也要升级管理吗?

  在节假日、公休日期间尽管企业的生产岗位24h连续生产,但技术、管理岗位很多人员不在岗,可能会导致某些方面的技术管理及应对突发状况力量不足。同时企业员工在节假日、公休日等时间段内工作时,容易出现倦怠、疲劳心理和疲惫状态,在此情况下开展特殊作业的员工易出现操作失误等,作业风险相对较高。所以无论企业的生产岗位是否24h连续生产,节假日、公休日都要升级管理。

  21.如果需要在管道外部进行打磨、除锈或防腐作业,是否必须要对管道吹扫干净,并分析管道内部的气体含量?

  管道外打磨除锈存在产生高温的可能,视为动火作业,应对管道进行置换吹扫并分析管道内部的可燃气体含量。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在盛有易燃介质且处于运行状态下的储罐、管道外壁进行包括打磨在内的动火作业。确需进行的、按照特级动火作业的要求,充分辨识作业风险,采取降低运行液位,改变作业方式(如采用砂布轮等低发热的打磨方式),加强监测等措施,降低作业风险。

  本标准第5.3.1条要求的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应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同时还应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是针对具备条件,可以置换、清洗,可以分析设备内部气体的设备。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无法实现设备内部气体检测。

  24.动火作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连续检测可燃气体浓度,是否需要建立检测记录?

  本标准要求特级动火作业期间应连续进行可燃气体监测;第5.2.6条规定了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如有必要的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如:

  标准中未对特级动火期间及其他特殊情况下的可燃气体连续检测记录做出明确要求。企业应在特级动火期间在动火作业票上至少每2h记录一次可燃气体检测结果。

  25.动火作业前的气体分析,为什么要规定30min限制?从何时开始计时,何时计时结束?

  动火作业场所的外部环境是动态变化的,如果气体分析时间和作业开始时间间隔过长,现场作业环境状态可能发生改变,气体分析合格的场所也可能又出现气体积聚的现象,这时在开展实际作业时现场可能出现可燃气体超标的情况。30min为企业能完成现场气体取样检测办票审批流程的大致时间,且目前气体检测技术也比以前有所提高,可实现快速检测,因此规定30min的间隔时间是合理的。

  动火前30min开展气体分析具体是指从在作业现场取样进行气体分析起,到动火作业真正开始实施的时间止。

  26.对于作业环境可能存在多种气体(蒸气)的情形,应如何进行动火气体分析?

  可采用取样器现场取样,经色谱分析仪分析后,得出混合气中每种气体含量,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5%(体积分数)视为合格;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0.2%(体积分数)视为合格。混合气体中爆炸下限最低的气体检测合格方可视为该混合气体检测合格。

  有条件的企业可根据作业环境中已知的混合气体组成,计算混合气体的爆炸下限。

  27.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氧气、有毒气体进行检测吗?

  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中进行动火作业,必须对可燃气体进行检测分析。在火灾爆炸危险环境的受限空间内开展动火作业,必须再对受限空间中的氧气和有毒气体进行检测,这是为了保障受限空间内作业人员的安全。单纯在露天的火灾爆炸危险环境下动火,可不需要分析氧含量;通过风险分析对于可能会出现富氧环境下动火,应进行氧含量分析。是否分析有毒气体含量,取决于现场环境情况。

  28.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在动火点10m范围内进行了气体分析,为什么还要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

  检测设备内气体含量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设备内出现爆炸性环境,包括爆炸性粉尘环境和爆炸性气体环境。当在管道、储罐、塔器等设备外壁上动火时,作业产生的热量会随着金属管道、储罐塔器外壁沿轴向传递,如果此时塔器内满足可燃物和助燃物条件,此时的热源会直接成为点火源进而引发燃烧或者爆炸,也有可能使罐内物料受热发生相态变化或发生不期望的反应生成遇热不稳定的物质而引发不可控的事故。在设备外部动火时,设备内部可用惰性气体(氮气)或蒸汽或充满水进行保护。

  【案例】2014年某公司硬脂酸造粒车间,员工在硬脂酸储罐外侧焊装振荡器时,引发罐内硬脂酸粉尘爆炸。原因之一就是罐外焊接产生的高温通过管壁传导到储罐内部,成为罐内硬脂酸粉尘(硬脂酸罐直通大气)爆炸的点火源。

  29.动火点怎么定义,比如说一条管道上多个焊缝需要焊接,是否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即可?

  动火点一般是指同一设备、管线上的一个点位。同一设备、管线有多点位需要在同一时间段内动火的,可以视为同一动火点。但设备、管线较大、较长(高、长大于等于20m的)、跨越不同楼层、跨越不同火灾危险区域的,不同的点位应分别办理动火作业票。

  30.为什么规定动火作业时,不得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的方式代替盲板将设备、设施、管道与生产系统隔离?

  动火作业时,必须确保物料管道和作业环节彻底隔离。要实现彻底隔离,关闭阀门是不可靠的,阀门很可能因为内漏而无法做到“彻底”隔离,而此时的阀门内漏这个缺陷又无法被发现。使用盲板隔离、拆除一段管道隔离均为可靠的隔离措施。在确实无法使用盲板进行隔离的管道上,也可以采用“双阀组加导淋阀”的方式进行隔离。使同用水封作为隔离措施同样是不可靠的。如果水封液位不足,就可能会导致水封失效。如果工艺介质压力发生大的波动,也可能会使水封失效。

  【案例】2000年7月2日,山东某石化助剂厂实施动火作业时仅以关闭阀门代替插入盲板,动火点没有与生产系统有效隔绝,能量隔离不到位,致使罐内爆炸性混合气体漏入正在焊接的管道内,电焊明火引起管内气体爆炸,进而引发油罐内混合气体爆炸。

  【案例】2020年4月30日,内蒙古某煤焦化公司在检维修过程中,作业人员违反安全作业规定,在2#电捕焦油器顶部进行作业时,未有效切断煤气来源,仅靠阀门关闭,未加盲板隔离,导致煤气漏入2#电捕焦油器内部,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作业过程中产生明火,发生燃爆,造成4人死亡。

  31.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动火作业前如何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1)完全倒空、排净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化学品物料。动火点附近没有易燃易爆化学品,无法出现可燃物这一要素,就不可能因为动火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因此拟进行动火作业的设备、管道内的物料必须完全倒空、排净,要逐一打开每一个低点排放(导淋阀)检查确认物料是否彻底倒空、排净。

  (2)彻底吹扫、置换。倒空星空·综合体育、排净后的设备、管道要用氮气彻底置换合格;存在催化剂、吸附剂以及内件复杂的设备很难置换合格,往往还需要采用蒸汽吹扫(蒸煮)。设备、管道内存在物料结垢、重组分残渣时,置换合格后还需要过一段时间再次确认是否有易燃易爆气体逸出。

  (3)采用加装盲板隔离、拆除一段管道隔离等方式对该作业设备进行有效隔离。

  (5)对于盛装酸性物质的储罐也不容忽视,酸性介质容易对钢质设备造成腐蚀产生氢气。动火作业前必须加强通风、置换。

  本标准第5.2.10条规定了在厂内铁路沿线m以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此规定中的铁路线指的是厂区内的铁路专用线,而不是国家铁路干线。提出此要求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遗撒、泄漏,可燃气体扩散到动火作业点,进而遇明火引起燃烧爆炸事故。

  33.为什么要规定特级动火作业需要进行视频采集?影像记录要存留多长时间?一级动火作业升级后的特级动火作业是否也需要视频采集?

  特级动火作业由于其作业地点具有极易出现易燃易爆危化品和一旦发生事故后可能导致严重后果的特点,决定其具有很高的作业风险。因此,在危险化学品企业中,必须对特级动火作业进行严格管理。本标准规定特级动火作业要全程视频采集的目的是:

  (1)企业可通过查看各基层单位动火作业实施过程的视频来剖析企业特殊作业管理环节存在的问题,查找不足,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2)属地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也可对企业的动火作业开展不定期的抽查检查,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做好动火作业环节的风险管控;

  (3)一旦在动火时发生事故,视频材料也可以用于分析查找事故原因星空·综合体育,吸取教训。

  在现有技术情况下,目前已有的摄录设备可实现对特殊作业进行视频采集的要求。综合考虑作业风险、执行效率、执行成本等因素,特在本标准中提出要求,仅对特级动火作业进行视频采集。

  34.特级动火作业时,影像采集从什么时候开始?视频视界范围是否有要求?摄录设备必须是防爆型的吗?厂区内的固定式视频监控可以作为摄录设备吗?

  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应采用防爆型便携式、半固定式或固定式视频采集设备对作业场景进行摄录。作业影像可以从正式动火开始采集,可以不包括作业准备过程。视频视界中应至少覆盖动火点、火源设备、作业人、监护人等情况;所采用的视频采集设备其防爆等级应能满足GB 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中对于不同可燃气体环境设备防爆等级的防护要求,摄录设备如果在动火点附近(距离不超过10m),可以是非防爆设备,但应保证摄录设备处于可燃气体采样范围内;如果企业厂区内固定式视频监控设备清晰度、位置等满足要求,可以作为动火作业的摄录装备,否则应在作业时设置其他符合要求的摄录设备。

  摄录设备如采用电池供电,则供电时间应至少能满足8h连续作业摄录要求;视频储存容量应能满足8h连续摄录储存的要求。

  35.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中对粉尘环境下的动火作业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GB 15577—2018《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粉尘环境下的动火作业应由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并取得动火作业证;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作业场所10m范围内的可燃粉尘并配备充足的灭火器材;动火作业区段内涉粉尘作业设备应停止运行;动火作业的区段应与其他区段有效分开或隔断;动火作业后应全面检查设备内外部,确保无热熔焊渣遗留,防止粉尘阴燃;动火作业期间和作业完成后的冷却期间,不应有粉尘进入明火作业场所。

  36.动火作业时,为什么要对电焊机的放置位置进行规定?若电焊机的放置位置不满足规定要求,如何解决?是否需要再办理一张动火作业票?

  常用电焊机均为非防爆设备,在焊接作业过程中,电焊机工作时也会产生火花,因此电焊机也可成为禁火区内的点火源。当进行动火作业前,对动火点附近的可燃气体浓度进行了分析,但如果动火点和电焊机距离较远,则可能出现气体含量差异的情况。因此,同样可成为点火源的电焊机此时就需要相对靠近动火点。故而在本标准中特作出规定,使用电焊机作业时,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10m,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将电焊机作为动火点进行管理。其主要目的是为排除电焊机周围可燃气体含量不达标的情况,避免电焊机工作时产生的电火花引燃附近的可燃气体。电焊机一次线m,二次线m,现场使用电焊机作业时,应根据一次线和二次线长度合理选择满足条件的地点放置电焊机,在确保环境安全的情况下再进行作业。

  如果电焊机距离动火点超过了10m,则应将电焊机视为另外一个动火点,需要同样在电焊机10m范围内进行可燃气体分析,但不需要单独再办理作业票,即在同一个动火作业票中,同时记录动火点及电焊机周边的可燃气体分析结果。

  37.为什么要强调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动火作业前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护措施?

  动火作业多为长时间作业,且经常存在火星溅落、高温焊渣滴落等情况,当现场存在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时,受动火作业形成的热源影响,可能逸出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或物质受热后发生进一步反应进而带来其他危险。星空·综合体育如不对现场进行清理,可能对作业现场气体环境构成影响,危及现场人员安全或作业环境。

  【案例】2019年,山东某制药公司,在受限空间内进行动火作业,引燃作业点周边的乙二醇冷媒缓释剂(包装袋无标签),释放出的有毒烟雾导致施工人员中毒窒息。

  本标准第5.2.3条规定了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危险特性、工艺条件及其走向,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针对管线拆除作业,作业前和作业过程中原则上至少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收集相关安全生产信息,确定其可能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和上下游装置信息、物料走向;

  (3)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正确方式进行彻底处理,确保管线内无危化品残留;

  (4)涉及腐蚀性介质的作业场所应现场就近(30m内)配备人员应急用冲洗水源;

  (5)结合收集到的安全生产信息,对现场可能涉及的气体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氧含量检测,并按照流程办理作业审批手续;

  (6)选用适宜的风险分析方法(如JSA等)开展风险分析,确保控制措施有效;

  (7)由相关属地部门或责任单位进行安全交底和设备交出后,对作业人员开展专项培训,方可进行作业。

  本标准第5.2.6条规定: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时,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必要时应连续检测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危险化学品企业常见一些工艺物料积聚在反应塔器和工艺管道内形成较厚沉积层的情况,此类物料并不能经过一般的吹扫、放空、清洗等方法有效清除,同时可能由于施工工期或检修条件等限制,必须尽快完成作业,此时开展作业风险较高。因此,本标准提出的这个特别要求,就是为了防止出现随动火作业设备内温度升高造成可燃物挥发,形成可燃、有毒气体环境的情况;同理,在较长管线上动火前,虽然在某一点进行了气体检测,但由于管道内通风不良,个别的检测点可能无法代表其全部情况,存在死角位置。而这些死角内如果存在可燃气体,在受热后仍然存在爆炸的可能,因此特要求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前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采样分析。

  40.为什么要强调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脱(切)水、取样作业?

  从燃烧三要素考虑,企业防火防爆应重点对点火源和可燃物进行管控。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现场已经具备了点火源,此时对于可燃物的管控就尤其重要。而切水、脱水、取样作业有很大概率可能导致可燃物逸散或流淌漏出,在作业现场可能对作业环境构成不良影响。因此本标准规定,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取样作业。

  41.为什么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要设置固定动火区?如果现场没有符合设置固定动火区的位置,是否可以不设置?

  固定动火区是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作业的区域。企业日常生产过程中,必然会伴随着大量的设备检维修、机加工、电气焊等作业,设置固定动火区可以将此类作业安排在此处,因为固定动火区远离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不易出现可燃气体积聚的情况,可以大大减少现场作业时的风险,同时规定在固定动火区内进行动火作业时,可以不办理动火作业票,免去作业审批时的复杂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企业设置固定动火区应根据企业实际生产需求和总图布局的情况具体分析,固定动火区设置应满足以下原则: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需考虑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情况;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对于生产区现场不满足以上设置要求的,可以不设置固定动火区或考虑将固定动火区设置在生产区外。

  由于在固定动火区内进行的动火作业不需要审批,因此对固定动火区的选择和确认就作为后续动火作业的安全前置条件。另外,有些企业将特殊作业委托给承包商完成,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选择也是由承包商办理,如果企业不对位置选择进行审查,很可能存在选址不当问题。此时如果不经过严格审批,一旦在选址方面存在隐患,在后续的工作过程中可能一直带着隐患作业,甚至出现风险不可控的危险情况。

  企业在设置好固定动火区后,随着生产经营状况的改变,经常伴随生产装置布局和生产设备的调整。而这些调整过程中,可能会使固定动火区周围的外部环境发生改变。如因生产要求的变化出现最小频率下风向装置变化就有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放散情况,在固定动火区附近乱堆乱放易燃物品及包装物等,使得固定动火区外部的风险发生了变化。因此在标准中规定应每年至少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辨识。辨识时,对照本企业最新的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核实固定动火区所在位置是否与爆炸危险区域有交叉,且应重点对固定动火区周边环境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本企业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放散装置变化情况进行分析:对周边企业是否存在可燃气体放散装置情况进行分析;对固定动火区内部现有安全管理措施进行检查等。

  企业可编制固定动火区风险辨识确认表,由企业动火作业主责管理部门每年(具体时间在制度中明确)对所有固定动火区进行辨识确认。

  本标准中第5.5.2条详细规定了固定动火区的选址要求,即:固定动火区不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选定固定动火区时应首先对照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避开爆炸危险区域。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或侧风方向,且需考虑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情况,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在特定情况下因装置放散可燃气体而引发爆炸事故。距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目的主要是为了避免出现可燃气体或挥发可燃气体的可燃液体在事故情况下泄漏、流淌的情形,因此规定要远离相关装置、窨井、排水沟等。

  固定动火区常见的作业有气焊、气割、热处理等动火作业,同时可能还有钳工、车工等机加工作业,电焊、喷砂等临时用电作业。因此在固定动火区常见的风险主要是伴随上述作业而潜在的风险,如火灾、其他爆炸、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灼烫和其他伤害等,还有气瓶带来的容器爆炸。

  在固定动火区内动火作业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固定动火区作为特殊的作业区域,经过前期的风险评估和采取管控措施来保证在此区域内的作业安全。与生产装置区内的临时动火作业不同,固定动火区内的风险类型相对简单,作业内容相对单一,动火所在位置无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作业风险可控,因此不用进行动火前审批,不需要办理动火作业票。

  生产装置区内工艺设备情况和工艺物料情况可能随生产情况的变化而变化,风险较大,可能无法提前判断随时出现的危险状态,且固定动火区的位置选择对周边环境有严格的要求,因此生产装置区内一般不宜设置固定动火区。

  48.生产装置区内的固定动火区为什么需要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如何界定生产装置区?

  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主要是考虑位于生产装置区的固定动火区尽管距离生产装置较远,但仍有可能有易燃易爆气体扩散过来积聚在固定动火区内。因固定动火区内经常存在点火源,因此特别要求在固定动火区应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装设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

  界定生产装置区可以参考GB 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中关于装置区的定义: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生产装置区内的固定动火区,可以理解为与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相邻但满足距离30m以上等要求的固定动火区。

  49.本标准对室内固定动火区都有哪些安全要求?对固定动火区的墙、门为什么要有特殊要求?

  本标准第5.5.2条规定:当固定动火区设置为室内区域时,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室外道路畅通。此时主要考虑固定动火区作为日常存在明火区域,应进行封闭管理,不能将该区域挪为他用,更不能用作其他工器具储存和人员休息值守使用;同时考虑事故状态下的应急要求,保证门窗外开、室外道路通畅,便于紧急情况时人员可及时疏散。同时还规定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明确防火责任人。也是通过管理来保证固定动火区内的作业安全。

  50.在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内进行项目建设,是否可以设置临时固定动火区?临时固定动火区是否需要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在企业现有生产装置区域或相邻区域开展新、改、扩建项目建设,满足固定动火区设置条件,且项目建设区域与周边生产装置区是相对独立隔开的,企业可将项目建设区域设定为临时固定动火区进行管理。

  与生产装置区相邻的临时固定动火区建议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不具备条件的,应配备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在动火作业期间连续检测。

  乙炔气瓶内装有浸入丙酮的多孔填料,使乙炔能安全地储存在瓶内。使用时,溶解在丙酮内的乙炔挥发出来,而丙酮仍留在瓶内,以便再次充入乙炔重复使用。动火作业时,乙炔气瓶不能卧放的原因主要有:

  (1)乙炔气瓶装有填料和溶剂(丙酮),卧放使用时,丙酮易随乙炔气流出,不仅增加丙酮的消耗量,还会降低燃烧温度而影响乙炔的安全使用,同时会产生回火而引发乙炔气瓶爆炸事故。

  (3)乙炔气瓶配有防震胶圈,其目的也是防止在装卸、运输、使用中相互碰撞,但防震胶圈是绝缘材料,卧放即等于乙炔瓶放在电绝缘体上,致使气瓶上产生的静电不能向大地扩散,聚集在瓶体上,易产生静电火花,而乙炔的点火能量很低,任何微小放电就可以点燃乙炔。当有乙炔气泄漏时,缺乏静电导除的气瓶极易造成燃烧和爆炸事故。

  (4)乙炔气瓶瓶阀上装有减压器、阻火器、连接有胶管,因卧放易造成气瓶滚动造成附带设备损坏。

  在使用乙炔焰进行气焊气割作业时,如发生火焰倒流或点火失败等现象,倒流的火焰通过焊割炬可能烧到乙炔胶管内或回窜到乙炔气瓶中。气瓶的温度和压力急剧上升,乙炔发生分解而引起爆炸。回火防止器可有效隔绝火焰回烧延至气瓶内部,防止发生严重的乙炔气瓶着火爆炸事故。

  53.为什么要规定动火作业时,氧气瓶、乙炔气瓶和动火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本标准是如何规定距离的?

  本标准第5.2.13条规定: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10m。

  氧气瓶与乙炔气瓶、动火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主要考虑在进行动火作业时,动火点设备部件经加热后,热量会随之传递形成新的点火源,如果此时出现乙炔气瓶泄漏,应保证在泄漏点周围无点火源或原有动火点附近无可燃气体,因此规定乙炔气瓶要与动火点保持间距;氧气是氧化剂,物质在空气中的燃烧状态和在富氧环境中的燃烧状态完全不同,氧气浓度上升后会加速物质燃烧,有些物质经火焰加热后只会呈红热状态,但是在富氧环境中会剧烈反应,因此同样要求氧气瓶应与动火点保持距离间隔。

  54.在管廊上等高处进行动火作业时为什么要对焊渣可能溅落的区域进行清理、防护?

  动火作业产生的焊渣温度极高,具备点燃一般可燃物的能量,且因在高处作业,掉落的焊渣可能会飞溅,并随风飘散洒落在周围地区,一旦出现焊渣掉落在可燃物上,或掉落在较为干燥的杂草上,极有可能引发火灾爆炸事故。从燃烧三要素管理角度考虑,必须严格控制动火作业过程中伴随产生的新点火源,因此要对焊渣可能测落的区域进行清理,并在有必要的地方使用防火毯等进行覆盖。

  在设备及管道外壁上动火时,主要考虑设备所处空间出现可燃气体的情况,同时应兼顾因动火作业造成的热量传导至设备内部对内部物料构成影响的情形,此时的动火作业风险主要集中在设备内可能因能量和物料隔离不彻底或清洗置换不到位导致的残存物料受热燃烧爆炸风险。在设备、管道内动火时,主要考虑受限空间内的动火作业风险,易出现动火作业过程中的燃烧爆炸、人员中毒、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不合格或作业审批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其他作业风险,此时的风险主要来源于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审批管理漏洞和气体检测的不合格。

  因生产特点或应急抢险处置需要,部分企业在装置开展动火作业时,无法做到清空导除物料并置换后再动火,需要在系统带压的情况下进行紧急动火处置。此时的动火作业是在满足燃烧三要素的情况下进行的,动火时多伴随着物料燃烧。在这种情况下,只能靠严格控制物料压力、物料流量、动火范围等方式来控制物料燃烧方向和燃烧范围,使物料保持稳定燃烧,为动火作业提供相对安全稳定的条件。一旦因生产波动出现物料工况不稳定,极易发生回火或燃烧扩散,进而引起爆炸事故。通常带压不置换动火情况一般出现在长输管道、长流程装置或大型集约化生产装置中,因生产特殊性和应急处置紧迫性无法停产清空物料,动火作业前应详细分析装置和物料特点,确定动火作业方案,严密监控系统工况参数,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准备必备的应急救援器材,明确事故状况下的紧急停车措施等。

  57.在较大容器内进行气体分析检测时,为什么需要在上、中、下(左、中、右)不同部位取样?

  较大容器内由于通风不良,容器内部不易与外界形成对流,因而易存在不同部位气体含量不一致的情况,如容器内上部可能出现密度较小气体积聚,容器下部容易出现密度较大气体积聚的现象。如果此时进行动火作业前气体检测,只对设备内局部气体进行取样检测,容易出现检测偏差,不利于掌握容器内部可燃气体积聚情况,进而可能对后续动火作业造成不利影响。

  同样,对大型容器内的左、中、右部位分别取样,也是考虑到容器置换过程中,可能存在死角部位,使气体置换不充分。通过增加检测点,便于准确掌握容器内部气体分布情况,确保作业安全。

  58.为什么规定在动火作业时,一定距离内不得有涉及火灾爆炸物料的排液、装卸、扬尘等作业?

  易燃易爆物料的排液、装卸、扬尘作业易形成可燃物挥发、可燃物逸散,或形成爆炸性可燃粉尘现象。当进行动火作业时,务必要对作业现场附近场所其他作业情况进行管理,严格控制可燃物在动火点附近出现。本标准第5.2.9条中规定;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10m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性粉尘清扫作业;本标准第5.2.10条中规定;厂内铁路沿线m以内动火作业时,如遇装有危险化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应立即停止作业。设置上述安全距离也是考虑到不同特性的物料特点和可能扩散到达的距离,保证在安全距离范围内作业。

  59.本标准中规定了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的措施要求,应如何实施?

  个别设备在其内部采用了如树脂材料等进行防腐内衬处理,本标准第5.2.5条规定了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的要求。在这种设备内动火作业时,除必须严格执行受限空间内动火作业管理要求外,可在容器内部动火点周围采用防火毯对其他部位进行严密遮盖或采用其他降温措施的方法,必要时也可充水保护,确保动火热量不会引燃或融化其他部位内衬;另外作业时严格控制容器内作业人数,必要时配备消防水管,以便于内衬着火时紧急扑救。

  60.本标准中规定了对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动火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要求,应如何实施?

  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上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明确作业方案。可采取:在作业场所可能存在的释放源一侧设置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连续进行气体检测;结合装置和可能出现的物料特点选用适宜的个体防护装备,必要时配备消防水管;作业过程中严格控制作业现场人数等措施。

  对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物质的设备内部动火前,应进行风险分析,明确作业方案。在满足本标准第6.3条要求同时,可采取:设置防爆强制排风装置,防止作业场所易燃易爆气体积聚;增加现场移动式检测仪数量及检测点位,连续进行气体检测,实时关注环境变化;保证进出设备内部通道畅通;必要时可为作业人员拴挂安全带并在容器外部放置便携起重三脚架,以便于紧急情况下人员可及时撤出等措施。

  在企业禁火区内使用除草机、装载机、风镐、十字锄、铁铲等非防爆工器具和在作业时易发生火花工具进行作业时,均应按动火作业管理,办理动火作业票。

  62.企业禁火区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如充电钻、钻、电动扳手等,是否属于动火作业?

  充电钻、电动扳手这些工具属于非防爆电气设备,在企业禁火区内使用应按照动火作业管理。钻因本身不产生火花,但其钻孔时可能产生高温表面,应根据实际工况判别是否属于动火作业(如果使用钻上保温铁皮自攻丝,本身产生热量较小,可不按动火业执行)。

  本标准中动火作业的定义是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是针对禁火区内动火作业进行管理。

  企业应首先在制度中明确禁火区范围,禁火区内动火作业管理行本标准。非禁火区内的动火作业,企业可自行在有关管理制度中做出相关动火作业要求。

  64.本标准中关于动火作业的基础要求有动火现场及周围动火点周围等描述,周围是指多大的范围?

  结合动火分析的有关要求,动火作业时的周围一般是指在动点周边10m的范围。

  氧助燃,禁止在氧气设备、管道上直接动火作业;在氧气生产储存装置区域动火作业时,应视情况分析作业区域内氧气含量。

  66.涉及氧、氯、硝酸等氧化性物质火灾危险性为乙类的场所是否属于火灾爆炸危险场所?

  根据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定义: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蒸气、粉尘等介质环境以及在高温、受热、摩擦、撞击、自燃等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场所。氧、氯、硝酸、双氧水(过氧化氢)等氧化性物质本身不具备燃烧性,但其具有助燃或氧化性,会增大燃烧的危险性。在涉及这些介质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参照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管理,落实相关安全措施。

  67.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焊工证的人员是否可以在危险化学品企业内从事动火作业?危险化学品企业内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是否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工证?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证是指按照TSG Z6002—2010《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核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认定具备焊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能力的证件。

  在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区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必须取得应急管理部门核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接作业的人员,还应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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